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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fariha333 on Mar 14, 2024 3:26:52 GMT -6
正在经历不受控制的妊娠,因报告宫缩而入院值班,没有同伴。经检查,由于子宫高度较高,确诊患者为足月妊娠,正处于排出期。向他们解释所要进行的程序、风险、住院的必要性,并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病人表示决定将儿子送人收养,并要求不要将此事告知男友或家人,并表示打算产后立即出院。向她解释了产后出院的风险以及继续住院进行医疗随访的重要性。在她准备好出院之前,患者同意并继续住院十天,这是她所经历的病情特征所需的时间,因为在她住院期间,除了生理性产褥期之外,还诊断出了胆道病理学。 产科是唯一一个有一名患者进入该机构且至少有两名患者离开的专业。 当孕妇入院时,我们面临着照顾一个拥有隐私权和保密权的人的情况,但出生后,我们发现自己有两个受权利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产科专业人员面临着保护孕妇的决定、自主权、意愿和保密的挑战 新加坡数据 但在活产新生儿出生后,意愿与孕妇的权利发生冲突。医院。 根据第 , 号法律,俗称“人性化分娩法” []: 第 条 – 每个新生儿均享有以下权利: b) 明确的识别。这不仅意味着在单一登记处采集孕产妇和新生儿指纹,还意味着在住院期间为母亲和孩子放置相同号码的识别印章或手镯,但由于母亲的拒绝,这一行为在本案中不可能实施。 。 d) 与母亲一起在病房住院,时间尽可能短,同时考虑到他和母亲的健康状况。权利无法得到尊重,因为母亲拒绝执行。 e) 让他们的父母获得有关他们的成长和发展以及疫苗接种计划的充分建议和信息。本节介绍了父亲这个人物,在这种情况下,他不知道儿子的存在。 第 条 – 高危新生儿的父亲和母亲享有以下权利: a) 在适当的环境中获得有关其孩子或女儿的健康过程或演变的可理解、充分和持续的信息,包括诊断、预后和治疗。b) 只要临床情况允许,就可以继续接触他们的儿子或女儿,并参与他们的护理和做出与他们的援助有关的决定。 在本文中,权利再次授予新生儿的父亲。优先考虑的是:患者的专业保密还是父亲和新生儿的权利? 在第六章中,CC 和C. []涉及收养,第 章,第 条的一般规定。- 将收养定义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男孩、女孩和青少年在支持他们的家庭中生活和发展的权利。当他们的原生家庭 无法满足他们的情感和物质需求时,旨在满足这些需求。 所以,我们必须定义原生家庭,难道只有母亲本身才是家庭吗?当未成年人面临危险时,我们是否应该保证保密义务?我们可以向新生儿的父亲隐瞒信息吗? 作为产科医生,我们的病人入院时就是孕妇,但几分钟后我们又迎来了另一位拥有自己权利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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